通知
高职教[2009]52号
关于进一步严肃教职员工工作纪律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工作口:
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、区关于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《泰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》相关要求,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30日起对拒绝学校工作分工或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(尤其是班主任工作安排)的公办教职员工,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职称评审推荐一票否决、高职低聘处理。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职员工予以解聘处理:⑴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所定岗位要求的;⑵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;⑶违反工作纪律或操作规程,发生责任事故,或因失职、渎职,造成严重后果的;⑷严重扰乱工作秩序,致使学校或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,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;⑸年度考核或者聘用期考核不合格,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,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。
特此通知
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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